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暐富 的頭像
    陳暐富

    陳暐富的部落格☜☜【按我回首頁】

    陳暐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