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暐富的部落格☜☜【按我回首頁】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合格不動產經紀人經理陳暐富☎☎☎0911-361248 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不動產房屋土地知識法規、旅遊、台灣小吃部落格☎歡迎委託中部地區房屋土地專業銷售。
部落格全站分類:
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ug
31
Sun
2008
15:58
● 何謂「契約審閱權」?
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貸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貸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陳暐富
陳暐富的部落格☜☜【按我回首頁】
陳暐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E-mail轉寄
留言列表
禁止留言
月曆
«
十月 2024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最新文章
相簿幻燈片
文章分類
❶ 不動產相關法律知識 (69)
❷ 不動產相關法律知識 (52)
未分類文章 (1)
我的連結
誰來我家
關閉視窗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