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同意拋棄合理審閱期間,將使消費者完全失去審閱之機會,違反
消費者保護法?

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同意拋棄合理審閱期間,將使消費者完全失去審閱之機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五六號

受文者:立法委員吳光訓國會辦公室

【說明】

  依 貴委員八十九年元月五日立訓字第八九○一○五○二○C號電傳函辦 理。

  有關契約約定消費者同意拋棄合理審閱期之效力一節,按審閱期間之規定,係使消費者在簽訂定

型化契約之前,有充分了解其內容的時間,故如以個別商議條款之方式,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核其性

質,因非屬自由之拋棄或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自無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

之適用,該約定尚難謂為無效。但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此約定,將使消費者完全失去審閱之機會,

則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所揭櫫之平等互惠及誠信等原則及消保法施行細則有關審閱期間之

規定而無效,惟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判斷。

【經理 陳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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