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業)為專門職業,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照:
(一)欲擔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中央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欲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例如公會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亦可擔任經紀營業員,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不動產經紀業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
    其許可︰

    1.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
     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5. 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自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者
     。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
     ,不在此限。
    6. 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7. 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撤銷經紀人證
     書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撤銷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
    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不動產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不同,前者經中央考試院考試合格、後者經民間團體訓練合格,二者證書號碼亦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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