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消費者? 【台中市惠双(惠雙)房屋 經理 陳暐富0911-361248】

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人人都是消費者:在高度工商業發展之社會,一般人不可能離群索居,自給自足,需要購買使用、利用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以維持其消費生活。由於人人都必須從事消費行為,故人人都是消費者。 

 

(二)消費者不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為對稱於企業經營者的概念,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同為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主要對象,消費者不是企業經營者。有關消費者之權利,通常即為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二者相輔相成,可以促進生活品質之提昇。 

 

(三)企業經營者有時亦為消費者:消費者為從事消費生活的人,當企業經營者不是在從事生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的企業經營者即為消費者。 

 

(四)消費者不以契約關係之相對人為限:按一般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具有契約關係的兩方,惟消費者除交易之相對人外,尚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也就是包括契約目的可能實際為消費之人在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暐富 的頭像
    陳暐富

    陳暐富的部落格☜☜【按我回首頁】

    陳暐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