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不實,得為如何處理?
【台中市惠双(惠雙)房屋 經理 陳暐富0911-361248】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

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

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

      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得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

      幣
10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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