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暐富】

一、89.1.28以後,對於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原則上,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於分割
    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0.25公頃(756.25坪)以上的話,就可以分割。但是
    對於一些情形比較特殊的耕地,雖然分割後各宗面積未達0.25公頃(756.25坪)也特別通
    融准許分割,下面會說明有哪些情形:

a、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
   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b、前面已經說明,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
   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
   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
    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
    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
    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
    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
    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
    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
    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
    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
    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
    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
    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二、所以,先查查自己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如果是,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
    是否達到0.25公頃的標準;如果不符標準,沒關係,請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
    通融准許分割情形的種類之內。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你的土地,便不可
    以分割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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