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實價登錄行政院核定為101年8月1日實施【資料來源內政部】

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
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8月1日。考量行政部門雖已於6月間於全國
各地,對不動產業者及各地方基層同仁舉辦教育訓練密集宣導,受理申報作業
已充分準備;惟為利社會各界更加熟悉實價申報登錄制度,讓新制上路更順暢
,因此核定8月1日正式施行。
 
內政部表示,自8月1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
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
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8月1日施行後,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
必須在買賣案
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應由買方進行申報,但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雖未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但有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
代理成交者,則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買方不必申報。
 
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之買方處新臺幣3萬至15萬
元罰鍰,內政部呼籲需申報之民眾或業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 報人若逾
期未申報,買方或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之買方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
,內政部呼籲需申報之民眾或業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經理 陳暐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暐富 的頭像
    陳暐富

    陳暐富的部落格☜☜【按我回首頁】

    陳暐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