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 年1 月2 日公布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
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經理 陳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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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 年1 月2 日公布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
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經理 陳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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