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物分割土地.經聲請法院為拍賣共有土地.價金分配各共有人時. 請問被拍賣之

土地共有人.於他人或共有人拍定時.他共有人是否仍保有優先購買權之競合權利 ?


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

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

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

賣者,不在此限。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

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經拍定或

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 ,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

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其應受分

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分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44點之(一)所明定,是以,法院執行拍賣時,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係屬執行法

院審理之權責,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產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無須再審

查優先購買權相關事宜。


【經理 陳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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