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

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如何認定?
 
【台中市惠双(惠雙)房屋 經理 陳暐富0911-361248】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拱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中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為如下之認定: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

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以免妨礙企業經營者從事商品或服務改良或創新之意願,兼顧企業之良性發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
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2
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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