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
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惠双房屋經理陳暐富】【資料來源中央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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