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應繳納前手積欠管理費原因。
【裁判字號】 89,訴,2022 【裁判日期】 900502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大●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五、經查,本院八十七年度民執三字第一二九一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就系爭房屋所為之
拍賣公告附表第三點業已載
    明:「本件拍賣之標的物如有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如管
    理費等),應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欠費及金額
    之多寡」
,且執行法院依照該次公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在本院投
    標室公開拍賣後,由被告二人得標,此有拍賣公告及拍賣不動產筆
    錄附於該卷可稽。被告等既於知悉拍賣公告所載之事項後,仍於拍
    賣程序中投標應買,應認其於投標時即已有承擔前手邱●益積欠原
    告之管理費債務,則原告向被告等聲請就邱紹益所積欠之管理費發
    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八六八一號),分別於八十九
    年四月十五日及十七日送達被告丙○○及林●雄,堪認原告已承認
    被告二人之債務承擔之意思表示,被告自應受該債務承擔契約之
    拘束。


【台中市惠双房屋 經理 陳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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